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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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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 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和医疗保健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组通[2002]16号

  【发布日期】2002-03-16

  【生效日期】2002-03-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事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和医疗保健工作的通知

(京组通[2002]16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人事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组织处、人事处,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

  为了确保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正常休假和医疗保健,提高其身体健康水平,现将有关总是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党政机关干部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通知》(京组通[1991]201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区县局级领导干部医疗保健和安全工作的通知》(京办发[2000]45号)规定,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和医疗保健,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特别是区县级领导干部要带头,确保每年有一定的休息疗养时间。

  二、各单位从今年起,每年第一季度在制订本单位当年工作人员的休假计划,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现职区县局级主要领导干部每年的休假安排计划,须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并要认真组织实施。要严禁组织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工作人员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三、市、区县组织、人事部门在督促、检查各单位认真落实干部休假和医疗保健工作的同时,还要积极探索适应各类人员需求的休假和医疗保健工作的同时,还要积极探索适应各类人员需求的休假疗养方式,健全休假疗养制度。

  四、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每年一次的工作人员体检工作,及时掌握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保证各项医疗保健措施到位。并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工作人员加强体育锻炼,增加身体素质。

  五、原京组通[1991]201号文件第八条中“休假时间包括星期日”改为“休假时间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公休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人事局

          200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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