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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价[收]字[1996]第411号
【发布日期】1996-11-22
【生效日期】1996-11-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
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价(收)字(1996)第411号京财综
(1996)2067号1996年11月22日)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调整本市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602号〕精神,现将我市社会团体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县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办理社会团体登记过程中,向申请单位收取登记费的标准为:
1.申请费每件10元;
2.登记费每件90元(含证书费);
3.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二、各级收费单位凭本通知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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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1ed4f3a96667727afcc573107f40893b7385a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