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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社保发[1996]40号
【发布日期】1996-11-26
【生效日期】1996-11-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城镇企业退休 (职、养)人员基本
养老金最低标准缴拨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26日京社保发〔1996〕40号)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企业退休、退职、退养等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京劳险发〔1996〕255号)规定,凡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企业,从1996年10月起按规定的最低标准调整退休(职、养)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拨付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企业,其调整增加的退休(职、养)金分别填记在1996年12月份月报表中的退休金(27栏)、退职金(28栏)、退养金(29栏),同时将调整的金额分别填记在调整栏的第47、48、49栏中。
二、为确保调整金额的审核和汇总,市社保中心统一编制下发《城镇企业退休(职、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汇总表》和《城镇企业退休(职、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审核表》。《审核表》由各基层单位按企业经济类型分别填报。各区县、局总公司审核无误后,填写《汇总表》随12月份月报表一并上报市社保中心。
三、各区县、局总公司要严格按照京劳险发〔1996〕255号文件规定要求,认真审核把关,确保调整退休(职、养)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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