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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综[1995]1672号
【发布日期】1995-08-24
【生效日期】1995-08-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
对零散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收取管理服务费的函
(1995年8月24日京财综(1995)1672号)北京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收费许可证的函”〔京外管办字(1995)15号〕收悉。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征收规定》(京政办发〔1995〕1101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外来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零散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征收管理服务费。
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管理服务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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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1f10c1a6c1ae101f08dc1e9cf076dd370a2d0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