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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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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在教育结构布局调整中 强教育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1]41号

  【发布日期】2001-05-30

  【生效日期】2001-05-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财政局

关于在教育结构布局调整中加强教育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在教育结构布局调整中加强教育资产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在教育结构布局调整中加强教育资产管理的意见

        (市教委 市财政局 二00一年五月十日)

  为加强教育资产管理,防止在教育结构布局调整工作中教育资源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由国家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包括学校的土地、校舍和教学仪器设备等)属于国家教育资产,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二、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资产负责。要加强对教育资产的管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教育资产。

 三、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和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土地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禁止公办学校擅自出租校舍的场地。因特殊需要出租出借校舍和场地或者以其他形式改作他用的,不得妨碍教育的实施,并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四、凡经市、区县政府批准征用教育用地、校舍的,用地单位应当同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补偿办法。补偿费用应作为专项资金上缴财政专户,按照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用于完善教育用地和布局调整,不得挪做他用。

 五、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教育结构布局调整中的教育资产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查被调整学校的资产变动情况,科学论证,统筹规划,盘活现有教育资产,防止教育资产流失。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要责令其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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