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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商[1994]524号
【发布日期】1994-04-26
【生效日期】1994-04-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核定粮食局企业财务体制的通知
(1994年4月26日京财商(1994)524号)市粮食局:
根据我局京财商(1994)312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对你局直属国有企业财务体制规定如下:
一、你局直属国有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按核定的适用税率交纳所得税(见附表),请据此批复企业执行。
二、规范所得税缴纳办法后,税后利润暂不核定上缴任务。
三、对原实行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未到期的商办工业企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确认后,对其上交所得税高于原税赋水平的部分,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由市财政返还给企业(名单附后),用于发展生产,执行到1995年底。对所得税适用税率低于原税赋水平的企业,不实行“先征后退”办法。
四、紫金城饭店享受饮服修企业的优惠政策,其交纳的所得税从1994年1月1日起暂定两年内由市财政从收入中转出,建立饮服修企业专项扶植基金,专项用于网点建设或归还贷款。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五、原改革试点协议书和我局京财商(1992)1242号文规定的承包上缴办法,从199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1)北京市国有商业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核定表(略)
(2)实行所得税差额部分“先征后退”办法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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