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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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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 强养路费征收管理的通告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1-04

  【生效日期】1999-01-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公安

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养路费征收管理的通告

(1999年1月4日)  为保证本市公路建设资金需要,减少国家规费的流失,保障养路费征收计划的完成,现通告如下:

 一、凡拥有本市核发号牌的机动车所有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北京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91年24号令)的规定,及时到养路费征稽机构缴纳公路养路费。不准拖欠、逃缴、漏缴或少缴养路费。

 二、凡欠缴公路养路费的机动车所有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养路费征稽机构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养路费征稽机构将按照《北京市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凡没有养路费有效凭证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申领车辆牌照或办理车辆停驶、报废、转籍、过户手续和车辆年度检验手续。

 四、养路费征稽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将依法对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或停车场(站)内停放的车辆进行养路费的检查,并依法对未缴纳养路费的车辆所有者进行处罚。

 五、对妨碍、阻挠养路费征稽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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