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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2000]京房改办字第132号
【发布日期】2000-03-01
【生效日期】2000-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国土
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共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中共中央
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公房租金计算方法等问题的通知
(〔2000〕京房改办字第132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通知》(国管房改字〔1999〕267号)、《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2000〕第08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0〕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租金的计算方法和《北京城镇居民家庭公有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的发放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租金的计算方法
从2000年4月1日起,北京城镇出租公有住房的标准租金,提高到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05元。其中,非成套公有住房按应提租金的75%计租。租金单价超过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05元按3.05元计租。
现住房承租人每月应纳租金,区分非成套和成套公有住房按提租前“分户住宅租金计算表”中标准月租金额分别乘以规定的系数(见附件)计算。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的批复》(京政函〔1998〕76号)规定,成套住房是指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的单元住宅房屋,非成套住房是指除成套住房以外的住宅房屋,一般指平房和简易楼房(含筒子楼)。
承租人家庭应纳月租金额=控制面积标准以内的应纳月租金额+超过控制面积标准部分的应纳月租金额
控制面积标准以内的应纳月租金额=租金单价×控制面积标准以内的实际使用面积
超过控制面积标准部分的应纳月租金额=租金单价×2×超标使用面积
租金单价=提租前“分户住宅租金计算表”中标准月租金额×规定的系数÷住房总使用面积
总使用面积按“租赁合同”中标明的使用面积计算
控制面积标准对应的使用面积=控制面积标准÷1.333
超标使用面积=总使用面积-控制面积标准对应的使用面积
控制面积标准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5号)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申请审批表》的发放
《申请审批表》分别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按三个系统发放。其中,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负责将《申请审批表》发放到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房改办和区(县)人民政府房改办,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负责将《申请审批表》发放到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局、总公司等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在上述单位领取,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到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房改办领取,其他单位可直接到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领取。
附件: 规定的系数表
┌──────────┬───────┬───────┬───────┐
│ 原标准租金│ │ │ │
│ 系数 │原执行0.55元的│原执行0.87元的│原执行1.30元的│
│ │ 标准租金 │ 标准租金 │ 标准租金 │
│ │ │ │ │
│ 住宅类型 │ │ │ │
├──────────┼───────┼───────┼───────┤
│ 成套住房 │ 5.545 │ 3.506 │ 2.346 │
├──────────┼───────┼───────┼───────┤
│ 非成套住房 │ 4.159 │ 2.629 │ 1.7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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