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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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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利用“三 ”铁壳船进行走私犯罪活动的通告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1994]68号

  【发布日期】1994-06-14

  【生效日期】1994-06-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打击利用“三无”铁壳船进行走私犯罪活动的通告

(粤府[1994]68号)  近年来,我省沿海一些地方,出现不法分子利用无船名、无合法证件、无船籍港的“三元”铁壳船进行走私犯罪活动,严重地危害了我省海上治安和正常的生产、运输秩序。为打击走私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我省经济健康发展,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建造、改装、维修和购买无合法证件的铁壳船;严禁擅自给“三无”铁壳船发放各种证件。凡建造、改装各类钢质渔船、运输船,船主必须提供所在地县以上(含县,下同)水产、交通部门的有效批准文件,造船单位必须凭有关批件(包括建造图纸)方能承造并按章申报监督检验。违者,没收其船只和非法所得,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凡拥有“三无”铁壳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1994年7月1日前到当地政府或公安边防部门登记,听候处理。逾期不登记的,扣查后从严处理。

 三、凡有利用“三无”铁壳船进行走私活动者,在1994年7月15日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可予以从宽处理,否则,一经查获,依法从重惩处。

 四、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边防、海关、水产、交通等部门,应加强船舶管理和对船舶制造、维修单位的检查。凡发现“三无”铁壳船的一律没收并拆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改作他用。其中属运载走私货物的由辑私部门查处;没有运载走私货物的,统一由公安边防部门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五、对检举揭发利用“三无”铁壳船进行走私犯罪活动和举报拥有“三无”铁壳船及非法建造、改装、维修“三无”铁壳船的有功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本通告所称“三无”铁壳船,是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造、改装或购买的性能上不适合正常的生产和运输需要,装有防弹、铁刺藜等抗缉私设施,用于走私活动的无船名、无合法证件、无船籍港的铁壳船。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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