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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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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6-26

  【生效日期】2003-06-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和《北京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决定

  现公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决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王岐山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1982年5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59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和《北京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1989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30号令发布)。

  本决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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