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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6-26
【生效日期】2003-06-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和《北京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决定
现公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决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王岐山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1982年5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59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和《北京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1989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30号令发布)。
本决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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