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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办发〔2003〕39号
【发布日期】2003-12-02
【生效日期】2003-12-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北京市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军转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京办发〔2003〕39号)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现将市人事局、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军转干部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市人事局、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资委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军转干部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军转干部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中办发〔2003〕29号和人发〔2002〕82号文件是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基本政策依据。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这两个文件的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严肃认真的态度,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各项政策措施及本市相应的实施办法,妥善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确保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将其作为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列入工作日程。要建立健全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担负起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要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人发〔2002〕82号文件的要求,在总结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下一步的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工作。既要及时解决已经出现的问题,也要了解、关注和解决企业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主动做好工作,化解矛盾,切实把问题解决在本地区、本部门,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维护大局的稳定。各级组织人事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积极主动做好有关工作,特别是要全面细致地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军转干部的具体情况。
三、积极引导,努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要按照人事部等10部门《关于教育引导部分企业军转干部正确认识解决生活困难问题的宣传提纲》精神,引导企业军转干部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正确认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改革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处理企业局部利益调整和个人暂时生活困难的关系。要大力宣传企业军转干部中的先进模范事迹,使他们继续保持和发扬革命军人的优良品质,为改革发展稳定做出新贡献。按照现行政策不能解决的问题,要不推不拖,表明态度,耐心解释,积极引导,统一认识;对出现的过激行为的苗头,要及时化解;对涉及稳定的问题,要做好工作预案,并按有关规定向各级维护稳定部门报告。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党员军转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教育引导他们增强党性观念和大局意识,正确认识和支持改革,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带头服从大局,在推动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四、加强协调和督促检查
各区县、各部门要加强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中办发〔2003〕29号和人发〔2002〕82号文件及《关于教育引导部分企业军转干部正确认识解决生活困难问题的宣传提纲》的督促检查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及时沟通情况,并于2003年12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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