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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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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粮油销价提高后粮油提价补贴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商[1992]28号

  【发布日期】1992-01-14

  【生效日期】1992-01-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粮油销价

提高后粮油提价补贴问题的通知

(京财商(1992)28号1992年1月14日)各区、县财政局,粮食局,市财政二分局,粮食局直属各公司:

  根据中央关于粮油统销价格调整后停止拨补粮油提价补贴的有关规定,我市各区、县及直属财政部门从1991年5月1日国家调整粮油销价之日起不再对粮食企业拨补粮油提价补贴。现就提价补贴停止拨补后涉及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实际已拨补贴情况进行清算

  1.清算原则

  粮油提价补贴停止拨补后,各拨补单位要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根据1991年4月30日前粮食企业实际销售的平价粮油数量及补贴标准进行认真清算。

  2.清算办法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上述清算原则,对4月30日前粮食企业销售的平价粮油尚未拨补提价补贴的,要及时给予补足,不得挂帐欠拨。

  各级粮食部门,根据上述清算原则,多得的提价补贴,包括已经上解市粮食公司、油脂公司及粮食储运公司抵顶亏损的,均要调帐冲回,按原拨补渠道退交同级财政部门。

 二、有关要求

  1.对于这次清算,各区、县及直属财粮两局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抓紧在年终决算前将这项工作完成。

  2.在清算过程中,对应拨补或退还的粮油提价补贴,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作他用,一经查出按违纪严肃处理。

 三、在1991年5月1日停止执行粮油提价补贴政策后,各补贴单位相应取消与粮油提价补贴相关的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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