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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工[2000]28号
【发布日期】2000-01-25
【生效日期】2000-01-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关于清理建材发展补充基金的通知
(2000年1月25日京财工〔2000〕28号)各建材发展基金代收缴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精神,为加强我市预算外资金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性资金足额上缴专户,现对已停止征收的北京市建材发展补充基金进行清理。具体清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建材发展补充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代收代缴单位按京政发〔1989〕6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建材发展补充基金的通知》和京建造〔1998〕329号《关于取消建材发展补充基金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征收应缴未缴的基金。
二、清理办法:代收代缴基金的单位将已收取尚未缴入专户的基金,自文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及时清理上缴市建材发展补充基金管理办公室。如有特殊情况,报经市建委、市财政局批准后,可分期上缴。市建材基金办公室将收缴的基金,按原规定上缴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
三、清理工作主要由市建材发展补充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必要时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审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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