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价[收]字[1995]337号
【发布日期】1995-10-16
【生效日期】1995-10-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标准的函
(1995年10月16日京价(收)字(1995)337号、
京财综(1995)2222号) 北京仲裁委员会:
你委“关于核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委在仲裁案件时适当收取受理费(具体收费标准附后)。
你单位应持收费立项及标准的复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复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以下的部分 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部分 按5%交纳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 按4%交纳
100001元至200000元部分 按3%交纳
2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 按2%交纳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 按1%交纳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按0.5%交纳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23a557ab856678e47f409ee325b1e47eb5f90d9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