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北京市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北京市地方法规 >>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每年用结余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购买国债的通知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每年用结余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购买国债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残发[1998]19号

  【发布日期】1998-02-20

  【生效日期】1998-02-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每年用结余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购买国债的通知

(京残发〔1998〕19号、京财社〔1998〕169号

1998年2月20日)各区(县)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自1994年市政府颁发《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来,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在做好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同时,也收取了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管好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其得到保值增值,经市领导同意,决定在保证完成每年度残疾人就业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每年用结余的保障金购买国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购买国债的资金,从上缴财政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市级每年提取20%至40%;区县提取10%至30%;街道、乡镇从年末结余中提取30%至60%购买国债。

 二、市和区县,街道、乡镇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到市和区县财政局国债服务部购买国债。

 三、市和区县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用财政专户存储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购买国债,需向同级财政作出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购买国债请拨资金的请示,经财政审核批准后,将资金拨入市、区县残联残疾人就业机构帐户;街道、乡镇用年末结余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购买国债,也需向本区县财政和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做出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购买国债的请示,经财政和残联审核批准后,方可购买国债。

 四、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做好国债券的管理工作。国债到期兑取后,本金和利息一并上缴存入市、区县财政专户和街道、乡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本金继续购买国债,利息用于残疾人就业事业的发展,以更好地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项专项资金对促进全市残疾人就业工作和发展北京市残疾人事业的保障作用。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24dd56000a1df90f54d938386c8789ee1209467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