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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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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及非在会计岗位人员会计证管理由北京市工商联统一负责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会[1995]38号

  【发布日期】1995-01-15

  【生效日期】1995-01-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及非在会计岗位人员会计证管理

由北京市工商联统一负责的通知

(1995年1月15日京财会(1995)38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工商联: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我市对会计证的颁发工作扩大到非公有制经济及其它各类社会人员。为加强对这部分人员的管理,根据《北京市“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我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三胞”投资企业、待业人员及非在会计岗位人员的会计证颁发管理工作,统一由北京市工商联负责。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三胞”投资企业及其它各类社会人员报考会计证,按属地原则到市工商联及区、县工商联报名,参加市财政局统一考试。凡具备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财会专业学历,经查验学历证书后,可申请免试初级会计、企业会计两门课程。

 二、市财政局负责考试教材的编写、选用,负责考前复习大纲及考试命题工作。考前辅导工作由市财政局和市工商联共同组织安排。

 三、经考试合格者颁发首页印有“北京市财政局会计证专用章”字样的会计证,市工商联在发证机关栏加盖“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会计证专用章”,在照片骑缝处加盖区、县工商联会计证专用章(或市工商联直属企事业单位公章),具三枚印章方为有效。会计证编号为“京联字”,编号前加年号。

 四、市工商联按市财政局的要求,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三胞”投资企业、待业人员及非在会计岗位持证人员分别管理,将持会计证人员的基本情况输入计算机,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根据《北京市“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验证。凡在两次验证年度中,未参加任何会计知识培训,并不能出具有关证书材料的,以及连续两次不参加验证的其会计证自动作废。

 六、市工商联于每一验证年度的次年1月底前,将持会计证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及完成验证工作报告,报市财政局。

 七、根据《北京市“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凡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独立担任任何单位的会计岗位工作。对任用无会计证人员担任会计工作的单位,有关开户银行不予办理留存印签手续。新组建的单位,工商管理部门不予颁发营业执照。

 八、持证会计人员调出市工商联管理范围并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由市工商联向调入单位提供证明并转出会计档案,在会计证工作调动栏注明。

  持证会计人员不继续从事会计工作,市工商联应将会计档案转入非在职人员会计档案管理。

  持证非在会计岗位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后,市工商联应出具证明将其会计档案转入所属会计证管理单位。

  对本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与市财政局会计处(电话8423864)和市工商联培训办公室(电话3175640)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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