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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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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 资产权界定工作的规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清办[1997]1号

  【发布日期】1997-01-20

  【生效日期】1997-0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商业

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城镇集体企业、

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1997年1月20日京清办〔1997〕1号)市二轻工业总公司、市纺织工业总公司、朝阳区、房山区、清产核资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财清字(1996)13号《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产权界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也是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依据产权界定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产权界定的组织和界定工作。

  2.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产权界定工作,由当事企业和有关投入或举办方组织进行,在核查有关帐目和原始凭证及产权变动等历史资料的基础上,签署“产权界定文本文件”《附有关产权界定资料》,依法协商确定产权归属。

  3.当事企业根据协商签署的“产权界定文本文件”编制“产权界定申报表”和起草“产权界定工作报告”,连同有关产权界定资料一并上报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经委或商委会同清产核资机构审核认定。对会审认定的产权界定结果,由同级经委或商委会同清产核资机构批复有关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转批当事企业及有关各方。

  4.产权界定文本文件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企业产权界定前的基本情况(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和所有者权益及构成);产权界定的意见及变化情况;产权界定变化情况的政策依据;待界定资产的情况;有关当事各方盖章签字确认。

  5.产权关系清晰,不涉及重新界定产权的企业单位,为保证清产核资数据的完整和衔接,也应填制报送“产权界定申报表”。

  6.为了加快清产核资工作进度,需进行产权界定工作的当事企业,在有关各方签署“产权界定文本文件”后,应连同“产权界定申报表”和“产权界定工作报告”及有关资料一式二份随时报送主管部门审核,并由主管部门报送同级经委或商委会同清产核资机构审批。

  7.各部门、各区县的产权界定工作,应于2月28日前,将“产权界定申报表”汇总后(一式二份)及软盘报市清产核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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