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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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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强企业民主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发[1991]18号

  【发布日期】1991-07-30

  【生效日期】1991-07-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加强企业民主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7月30日京发〔1991〕18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保证企业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 加强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中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行政和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企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

第五条 职代会接受企业党委的领导,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

  企业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职代会对企业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行使审议建议权。

  职代会行使审议建议权,与厂长(或经理,下同)意见不一致时,报企业党委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应按厂长意见执行,企业工会可向上级工会反映,由上级工会与企业行政进行协商,并将协商结果通知企业工会。

第七条 职代会对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行使审查权。各项方案须经职代会同意方可执行,方案被否决则不能执行。

第八条 职代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行使审议决定权。职代会与厂长意见不一致时,按职代会决定执行。

第九条 职代会对企业的各级行政领导干部,行使评议监督权。

  (一)评议干部每年进行一次,评议干部范围为厂级和车间、科室级行政干部。

  (二)由职代会选举产生评议干部领导小组,具体领导评议干部工作。

  (三)评议的内容以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

  (四)由工会起草评议干部方案,报党委审查,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五)厂、车间职代会分别对厂和车间、科室级的行政领导干部进行信任投票,根据信任投票结果提出对干部的奖惩建议。

第十条 职代会根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民主选举(或推荐)厂长。

  (一)由企业党委、工会、职工代表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代表组成选举厂长领导小组,制定选举办法和候选人条件,经职代会通过。

  (二)在职工民主推荐候选人的基础上,选举领导小组考察后确定候选人,报上级党、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组织厂长候选人在职代会上发表治厂演说。

  (四)在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党委指导下,选举厂长。选举产生的厂长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上级主管部门委任或免除厂长职务时,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因工作需要调动职代会选举的厂长时,要征得职代会的同意;对不能胜任工作或严重失职的厂长,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经职代会专门委员会核实后,交职代会讨论。

第十二条 企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人数不得少于企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企业召开职代会的程序:

  (一)筹备阶段:

  1.选举和培训职工代表;

  2.企业工会征集议案和提出议题建议,企业行政准备提交职代会讨论的方案以及厂长提出建议方案或工作报告;

  3.召开联席会议协商确定大会议题和议程。

  (二)预备审议阶段;

  1.由企业工会报告大会筹备情况,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2.选举大会主席团,由大会主席团主持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3.讨论本届职代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和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候选人名单;

  4.预备审议厂长提出的建议方案或工作报告。

  (三)正式审议阶段:

  1.按照大会议程审议厂长的建议方案或工作执行;

  2.通过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名单,选举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

  3.报告上次大会决议、决定和代表提案落实情况;

  4.通过大会的决议、决定。

第十四条 职代会闭会后,工会应在全体职工中传达贯彻大会决议,并在职代会闭会后三个月内,组织职工代表检查职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凡不按照《企业法》、《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落实职代会职权的企业,不得升级;厂长不得被评为优秀或先进厂长;对严重侵犯职代会职权的厂长,企业工会可向企业主管部门反映,并有权建议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企业工会不依法履行其职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党组织、行政领导、职工可向上级工会反映,并有权建议对工会主要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企业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制度,由企业职代会根据《企业法》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十八条 已建立职代会制度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1年7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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