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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预[1999]1414号
【发布日期】1999-10-18
【生效日期】1999-10-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部
转发财政部
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京财预[1999]1414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现将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9]3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凡在我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暂不按隶属关系划分,全部作为市级收入,缴入市级金库。
各支库在市级地税科目中增加“048700其他企业所得税”税种为201(固定收入)。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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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2751a1d5038a6a41e895063deec644dcc6fe06c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