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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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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用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办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房地权字[1998]第1365号

  【发布日期】1998-12-24

  【生效日期】1998-12-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用划拨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办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地权字〔1998〕第1365号)各区县房地局、土地局:

  现将经济适用房住房项目利用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办理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开发公司或建设单位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用地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征用的土地,应该完成征地安置、补偿工作。

  2.划拨的土地,应该完成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二、低押人必须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申领使用证时,应提交以下证件:

  1.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核发的项目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范围的批准文件。

  2.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

  3.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家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

  4.安置、补偿结案证明。

 三、由贷款银行认定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的土地进行地价评估。评估报告应对宗地现状开发程度及地价进行定义,列明现状地价和预计应向政府交纳的地价款金额。其中政府应收地价款部分,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确认,确认有效期限为一年。抵押人只能以现状地价款减去政府应收地价款部分的余额设定抵押。

 四、抵押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合同中应包括如下条款:

  1.现状地价总额和政府应收地价款额。

  2.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权人是否同意抵押人预售被抵押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如同意预售的,写明预售房屋的建筑面积。抵押权人在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时,不包括其同意已预售的房屋所占用的相应土地使用权。 

 五、 对于北京市政府第一批所列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于时间所限,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尚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的,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及贷款银行书面同意后,可适当放宽条件,先予办理抵押登记;待补办完毕所需各项手续后,正式办理抵押登记。

 六、抵押当事人持上述有关文件,按照以上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登记部门应当按照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登记。

 附件: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预登记证明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预登记证明

  土地坐落:

  土地使用权证号:

  权利种类: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抵押权人:

  抵押人:

  抵押土地四至范围:

  抵押土地面积:  

  抵押土地价值:

  贷款金额:

  注:所需各项手续补办完毕后,申请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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