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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办[1993]1572号
【发布日期】1993-08-21
【生效日期】1993-08-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严格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8月21日京财办(1993)1572号)市级各单位、各区县控办、各区县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京政发第12号文件精神,大力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活动,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各级全额预算管理和差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亏损企业,长期拖欠税利的企业和资金周转困难的单位购买小汽车,一律暂停审批。
二、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车需要报废更新的,且资金预算已安排的,可原型更新。新成立的行政事业单位,首先由单位调剂解决,确实调剂不了的,所需资金也已纳入预算的,可增加一辆小汽车。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比照企业办理。
三、经营性亏损企业的名单由同级财政部门的主管业务分局、处(科)每季度提供一次,各级控办据此掌握审批。
四、申请购买小汽车的企业是否拖欠税款和两金,由属地税务征收机关(税务所)审核注明有无欠税和“两金”。
五、对各单位购买小汽车的资金要严格审验,必须有足够的自有资金。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有关业务分局、处(科)审验资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由会计师事务所审验资金。
六、对各单位购买其他非生产性专控商品也要从严控制。
七、各单位、各区、县要严格按照市控办年初核定的购买力支出指标执行。对指令性指标不得突破;对指导性指标也要认真执行,如实填报,认真分析增减变化,说明原因。
本通知自1993年8月2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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