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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3-10-25
【生效日期】1983-10-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清理和制止乱建围墙的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批复精神和《规划方案》,加强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整顿市容,现对修建围墙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各单位非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修建围墙。确属必需修建的,要提出申请,报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得动工。在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重点建设的规划城镇与规划风景区范围内修建围墙,由市规划局审查批准;其他地区由所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二、 为了有利于城市观瞻,如必需建围墙的,一般应建空透的铁栏杆围墙,不建封闭的砖石围墙,要注意美观,与街景协调,并要做出设计,经批准后照图施工。
三、 本规定下达后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围墙的,要追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并依照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 各有关区、县、 局对已经建成和正在施工的围墙要进行一次整顿, 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按本规定第一项的要求补办审批手续。
北京市规划局
注: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京政发[1983]174号文件批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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