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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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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在我市医院实行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卫物价字[1997]16号

  【发布日期】1997-06-10

  【生效日期】1997-06-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在我市

医院实行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的通知

(京卫物价字(1997)16号京财社(1997)

980号1997年6月10日)各区县卫生局、各医疗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医疗收费改革,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相对降低社会医药费负担,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医院补偿机制,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批准,从今年下半年起在我市医院内逐步实行对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改革。

 一、实行医药费总量控制

  以1996年医药费为基数,1997年医药费同期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其中药品收入的增长幅度控制在15%以内,医疗机构所承担的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含中央、市属、区县属一般享受人员及医疗照顾人员、大专院校人员)的公费医疗经费实际支出总额(不含个人负担部分)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

  在控制医药费用总量的前提下,要调整收费结构,合理用药,建立两项综合考核指标:1.每门诊人次平均费用限于比上年增长20%以内,其中药费限于比上年增长15%以内;2.每住院床日平均费用限于比上年增长20%以内,其中药费限于比上年增长15%以内。

 二、调整收费结构

  1.增设门诊诊疗费和住院诊疗费:

  门诊(每人次) 一级医院 2.50元

          二级医院 3.00元

          三级医院 4.00元

  住院(每床日) 一级医院 3.00元

          二级医院 4.00元

          三级医院 5.00元

  2.调整住院床位费、手术费等部分收费项目。

  住院床位费:由每床日7元调整为14元。

  手术费:在现行收费水平上平均提高100%,并加收20%一次性卫生材料费。

  如阑尾炎切除术,每例由75元调整为150元,加收一次性卫生材料费后收费180元。

  3.CT、核磁共振等大型设备检查费降低10%。

  4.住院床位费、护理费、手术费按医院级别收费。

  如三级医院住院床位费每床日可加收4元。

 三、实行新的医疗收费优惠办法

  两种收费并轨,实行新的优惠办法。对本市正式户口,城乡居民中收入在最低生活费标准以下的特困户和“五保户”凭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证明及户口本、身份证、享受普通住院床位费50%的优惠和基本手术费20%、CT、核磁共振等大型设备检查费20%的优惠。

 四、设立首都医学发展基金

  增设的门诊诊疗费和住院诊疗费收入中的10%为首都医学发展科研基金,用于促进本市医学科技发展,医疗临床技术进步,国内外医学领先的重点学科和特色专业建设,以及人才培养项目。实行“总控”的各医疗机构,必须将增设的门诊诊疗费和住院诊疗费收入中的10%交北京市卫生局。此项基金按照《预算法》及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基金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实行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的要求

  1.实行改革的单位要做到领导重视、精心组织,成立改革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公费医疗办公室主任要参加院领导小组的工作,并做好内部职工的宣传动员工作。

  2.以改革为契机,加强医院管理,做好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医院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方便病人就医、改进医疗条件,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3.做好总量控制指标的摸底测算准备工作,加强财务、物价管理,严格执行《北京市统一医疗收费标准》。

  4.此项改革按照全面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每个实行改革的单位要经过认真核定上年同期医药费收入指标、公费医疗上年同期支出指标,并对所承担的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全部建立个人支出台帐,签订“责任书”后方可实行。各单位必须严守纪律,在未经核准实施前,不能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附: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实施细则;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用药报销范围》。

  新的《北京市统一医疗收费标准》另行下发。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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