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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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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处理我市零售粮店面袋积压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商[1994]1076号

  【发布日期】1994-07-04

  【生效日期】1994-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

关于处理我市零售粮店面袋积压问题的通知

(1994年7月4日京财商(1994)1076号城近郊区粮食局、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为了落实市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帮助粮食零售粮店解决困难,根据市粮食局提供的积压面袋数量,并经财、粮两局核实,报请市领导批准,现对粮价放开前积压的面袋进行一次性处理,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现就处理我市零售粮店面袋积压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处理范围:此次处理我市零售粮店积压的面袋,必须是我市粮价放开前(即1993年5月底前)库存积压的面袋,1993年6月1日以后的库存面袋不属于此次处理范围。

 二、鉴于城近郊区粮店比远郊县面袋积压数量大,时间长、问题更突出,且远郊县有些单位在去年粮价放开时已做了处理,此次先解决城近郊区粮店积压的面袋问题,远郊县待进一步核实后,比照城近郊区办法办理。

 三、补贴标准:对处理面袋的差价损失,由财政从处理陈次粮专项基金中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是:每条面袋补贴0.6元。此款由市财政局直接专项拨付城近郊区粮食局,由市粮食局及城近郊区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四、处理要求及奖励办法:对于处理面袋的变价收入和财政补贴的差价收入,粮食部门应按现行会计制度要求处理。为调动企业处理面袋积极性,减少损失,面袋处理后有盈余的单位,可以盈余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对处理好的单位及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面袋处理后有缺口的单位,不足部分由企业自负。

 五、此次核销面袋是为了减轻零售粮店负担,扶持其尽快“脱困致富”。今后粮食企业应加强对面袋的日常管理,及时回空给加工单位、面袋的降等、报废列入企业正常经营损益,财政不再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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