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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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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广播线路设施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05-07

  【生效日期】1987-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农村广播线路设施管理规定  为维护农村广播线路设施的完好,保障农村广播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凡本市郊区农村有线广播网专用的各种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简称广播线路及其设施),均按本规定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保护广播线路设施,遵守本规定。

二、市广播电视局主管全市农村广播线路及其设施的管理工作;区、县广播电视局(科)和乡、镇广播站(室)负责本地区广播线路及其设施的管理工作。

三、加强农村广播线路及其设施的保护管理,禁止危害广播线路及其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架空线路下的地面两侧两米以内,禁止建设建筑物,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线杆(塔)周围两米以内,禁止取土。

(二)禁止在架空线路下和地下电缆通过的地面上植树。广播线路及其设施周围树木的树枝,应与广播线路及其设施保持两米以上的距离,不足两米的,由树木所有单位或个人负责将两米以内的树枝剪掉。

(三)禁止擅自移动或损坏广播线和线杆(塔)等设备;禁止在广播线路及其设施附近进行爆破等危险作业。

(四)禁止在广播线和线杆(塔)等设备上拴系绳索和搭挂杂物。

(五)埋设地下电缆的地面两侧两米以内,禁止钻探、掘土等作业;禁止堆放重物或倾倒垃圾、渣土和腐蚀性液体。

四、因建设工程需要,必须改建、迁建广播线路及其设施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征得所在地的区、县广播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广播管理部门的技术标准妥善处理。改建、迁建所需费用,由建设或施工单位负担。

五、区、县、乡、镇广播管理部门应当经常开展保护广播线路及其设施安全的宣传,组织沿线单位和群众进行护线联防。

  沿线单位和群众发现偷盗、损毁广播线路及其设施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广播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处理。保护广播线路及其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广播管理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六、违反本规定,没有造成损失的,由广播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令其改正;造成广播线路及其设施损失的,由违章者负责赔偿。

  对故意损坏广播线路及其设施,或因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致使广播线路及其设施损坏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各级广播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切实做好管理工作。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广播线路阻断或设备损坏的,应予行政处分。

八、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注: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7年5月7日京政办发〔1987〕69号文件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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