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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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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京郊边远山区乡镇小康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农[1997]688号

  【发布日期】1997-05-29

  【生效日期】1997-05-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京郊边远山区

乡镇小康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财农(1997)688号1997年5月29日)区县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制定的《京郊边远山区乡镇小康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特制定《京郊边远山区乡镇小康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请各区县财政局遵照执行。

        京郊边远山区乡镇小康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快我市山区经济建设,帮助边远山区农民致富奔小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京郊边远山区乡镇小康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资金来源:

  1.市级财政每年从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小康资金,用于支持边远山区乡镇发展生产。

  2.县(区)乡(镇)财政按市级下达资金数额配套资金,投资比例不低于1∶1。

  3.社会各方面支持援助的资金。

 二、使用原则

  1.资金投向以开发项目、增加农民收入、富裕农民为宗旨,资金的使用主体是北京市54个边远山区乡(镇)的农户。

  2.资金作为引导性投入,充分调动农民投资的积极性,逐步形成以农民为主体的投资机制。

  3.资金有偿滚动使用,贷款利率不超过支农周转金利率,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利息应全部纳入小康资金总额滚动使用。

  4.资金重点用于扶持种植业、养殖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及中介服务组织直接用于服务性的支出。

 三、监督与管理

  1.乡(镇)财政所是小康资金财务管理使用部门,负责本级小康资金的筹集、市县(区)下达资金的拨付、日常监督管理,对小康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建帐建档,每季度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县(区)财政局书面报告。

  2.县(区)财政局负责小康资金的匹配、监督、检查,及时拨付市补资金和匹配资金,保证资金足额到位。每半年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次月10日之前将情况报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负责于年初在支农资金中安排小康资金预算指标,及时下拨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小康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4.市财政局定期对小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未按规定的用途、对象使用资金,要坚决予以纠正,严肃处理,并从下一年专项扶贫资金中扣回。

  5.县(区)财政局要依据本细则制定本县(区)小康资金使用管理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本细则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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