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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预[1992]315号
【发布日期】1992-03-19
【生效日期】1992-03-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
适当发给有关人员补贴的补充通知
(京财预(1992)315号1992年3月19日)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各单位反映,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对有关人员的补贴标准需要做相应的调整,经市政府批准,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没有工资收入,每月只享受定期补贴费的街道居委会正、副主任,每人每月提高补贴标准5元。
对享受定期补助,已经退离居委会工作,又无工资收入的老积极分子,每人每月也提高补贴标准5元。
二、因占用耕地“农转非”,丧失劳动能力并由民政部门发给生活费,国家未安排工作的人员,由民政部门从占地补偿费中,每人每月发给粮价补贴3元。
三、为使生活困难户不因粮食调价对其生活造成较大的影响,对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月人均54元提高到57元。
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的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也由每月人均54元提高到57元。
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收的农民合同工、轮换工、计划内临时工,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每人每月发给粮价补贴5元。
五、为了贯彻党的劳改、劳教政策,保障在押犯人和劳教人员正常生活需要,因粮食提价增加的伙食费支出,可按每人每月增加3元伙食费标准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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