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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工[1993]2527号
【发布日期】1993-12-18
【生效日期】1993-12-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财政对市属
国有工业企业困难补助的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3年12月18日京财工(1993)2527号)市属各工业总公司(局、办)、市财政局一分局:
为妥善解决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亏损造成的企业职工生活和生产困难问题,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市财政对1993年部分扭亏有望的企业给予困难补助。现将有关财务问题规定如下:
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给的困难补助后,应通过“应收补贴款”、“补贴收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核算,以抵减亏损,并同时清理、上交所欠的税金等。
各企业的工资挂钩基数、减亏承包指标等,仍按京财工(1993)1995号、1996号文件规定执行。由于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是由于财政补贴形成的,不能因此而多提效益工资,同时原实行各种承包办法企业的考核原则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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