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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9-04
【生效日期】1996-09-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 为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地方税收的实际情况,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的时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的原则,本市地方税务局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分两步进行,已于6月1日在宣武区、怀柔县进行试点。其他区、县的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工作于9月1日开始进行。整个换证工作于12月31日结束。
二、换证及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
凡负有缴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税种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换发或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一)对从事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纳税人,不论是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还是取得了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在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过程中,均应到当地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及其副本;对实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过程中,应向所在地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并领取注册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
对于新办开业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当地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二)对非从事生产经营而临时取得应税收入,发生应纳税义务及只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缴纳车船使用税的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均应到当地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领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新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特征
税务登记证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两种。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证的底纹采用浅绿色标有中国税务和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字样(中英文)。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套为墨绿色。
税务登记证正本填写项目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法定负责人、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包括主营、兼营)、税务代码、发证税务机关(盖章)等;注册税务登记证包括经营期限、总机构名称、总机构地址等;副本还应包括验证记录(两栏)。
四、换证程序
(一)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凡尚未领取统一代码标识证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先向各级主管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统一代码证书。
(二)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纳税人应当携带原税务登记证件,统一代码证书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提出换证申请,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交验的上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无误,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凡不能提供统一代码证书的,税务机关一律不予换发和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并限期补办后予以换发。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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