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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价[收]字[1992]480号
【发布日期】1992-12-26
【生效日期】1992-12-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委托清运垃圾托运费的批复
(京价(收)字(1992)480号、京财综
(1992)2402号1992年12月26日)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你局〔91〕环卫计财字287号“关于调整垃圾托运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90〕8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若干条款的决定”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部门清运垃圾、渣土的单位和经批准向就近垃圾收集站倾倒垃圾的单位、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部门清运渣土的居民,按每吨16元向受委托的垃圾清运部门交付托运费;
二、垃圾桶装垃圾托运费每桶每月80元;
三、凡交付垃圾托运费的,不得再收取垃圾、渣土消纳管理费。
本批复自1992年12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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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300c989be8eb8e6514225c6bd848db4e5d952f4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