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发布日期】2003-12-01
【生效日期】2003-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已经2003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岐山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2月2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308d0ddd3a847580d17aeb2484faf5cbd7caf9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