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北京市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北京市地方法规 >> 关于市人民政府重要新闻报导送审的办法(试行)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关于市人民政府重要新闻报导送审的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809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3-11-03

  【生效日期】1983-11-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市人民政府重要新闻报导送审的办法

(试行)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三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  为加强与各新闻单位的联系,提高对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活动新闻报导的质量,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属下列新闻报导,需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或秘书长审核:

  (一)全市性的重要经济政策、规定、措施。

  (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有关统计数字。

  (三)全市性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措施项目,包括中外合资经营项目。

  (四)市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的机构和人事变动。

  (五)市政府的重要会议报导。

  (六)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活动(不包括外事活动)。

  (七)其他需经市政府审核的重要新闻报导。

二、凡属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主管业务范围的新闻报导,需经各有关委、办、局领导同志审核,其中涉及全市性的重要新闻报导,需报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核。

三、凡属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外事活动新闻报导,需经市外事办公室领导同志审核;其中属于对外经济活动新闻报导,由市进出口办公室①领导同志审核。重要的也要报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核。

四、市政府办公厅及各委、办均应指定专人,加强同各新闻单位联系,沟通情况;亦请各新闻单位编辑、记者同市政府各委、办对口,分工负责把好新闻报导的质量关。

注:①市进出口办公室现为市对外经贸委。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30b3a4c08ef4078e92200b5f3402fc307b5ca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