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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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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工程)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京地税二[1999]307号

  【发布日期】1999-06-11

  【生效日期】1999-06-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

税率项目(工程)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二[1999]30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保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执行,根据一年来《办法》的实施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零税率项目的跟踪时限问题

   为了简化征管手续,方便纳税人,《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监督卡》的建卡时间由项目登记时延至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跟踪期为两年。纳税人在项目验收后满整年度的前一个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零税率项目(工程)用途申报表》。

   项目在建过程中改变用途(包括转让)的,需在30日内办理变更税目税率核定手续,同时结算及补缴税款。

   二、转让零税率项目时跟踪手续的办理问题

   转让跟踪期内的零税率项目时,买卖双方需在签定转让零税率项目协议(合同)后30日内到各自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分别办理申报《零税率项目(工程)用途申报表》、项目销号和零税率项目跟踪监督手续。

   项目转让前、后,跟踪期连续计算。

   三、合建项目跟踪手续的办理问题

   合建项目竣工验收后,各投资方均需在两个月内就本单位所得部分房屋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零税率项目跟踪手续。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间需及时将项目情况(跟踪卡及用途申报表复印件)相互传递。

   四、关于改变用途项目的计税依据问题

   跟踪期内的零税率项目改变用途后,其计税依据包括项目原投资总额、因改变用途而发生的土地出让、出租费用和纳税人对项目进行装修改造发生的费用。

   零税率项目受让后改变用途的,其计税依据为买价和价外费用及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等再投资的合计数。

   五、关于零税率项目出租的征税问题

   零税率项目在跟踪期内出租的,由于投资人一将项目出租即改变了其用途,因此,一律比照“综合业务楼”按15%税率征税。

   六、住宅小区配套零税率项目的跟踪问题

   对为房地产开发小区配套建设且很难改变用途的垃圾站、调压站、变电站、公用停车库等零税率项目,原则上不再跟踪,具体跟踪与否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七、转让项目的计税扣除问题

   对转让项目的受让方征税时,在其提供原投资人已纳税款的完税凭证后,税务机关可扣除已纳税款征税。

   八、加强检查及执法力度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零税率项目的检查,并将涉及其他区县管辖范围的资料传递给相应税务机关。

   纳税人未自觉申报,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已转让零税率项目改变用途的,由房产现拥有人按其实际投资总额负责补税,对在转让前已改变用途的,根据征管法对原投资人给予处罚。

   对检查发现未自觉纳税和拒不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催缴税款并依据有关税收规定给予处罚、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税法尊严。

   附件:

   1、修改后的《零税率项目(工程)跟踪监督卡》

   2、《零税率项目(工程)用途申报表》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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