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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地税企[1999]418号
【发布日期】1999-08-11
【生效日期】1999-08-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市房改办关于暂不
提高一九九九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9〕418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暂不提高一九九九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京财建〔1999〕72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暂不
提高一九九九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京财建〔1999〕724号)
市属各单位、区(县)财政局: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现将1999年度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2令)的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1999年公积金年度交存比例仍为8%。1995年以前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交存比例已高于8%的,不得再提高,高于交存比例8%的单位交存额部分不得列入成本或财政拨款。
二、职工个人1999年公积金年度月交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该职工上年(1月到12月)月均工资总额乘以个人交存率。单位资助职工交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被资助职工上年(1月至12月)月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交存率。
三、1999年公积金年度是指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
四、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列支问题、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资格认定等事项仍按《关于一九九八年度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1998〕546号)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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