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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地税营〔2002〕224号
【发布日期】2002-06-05
【生效日期】2002-06-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2〕22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234号)精神,现就计算机软件转让业务相关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营业税征税范围内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收入,暂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 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以下简称“273号通知”)中关于技术转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规定办理。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不得申请享受上述营业税免税照顾。
计算机软件产品的范围,应依照前述“273号通知”有关规定由所属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确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问题的批复》
二○○二年六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问题的批复
国税发〔2002〕23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计算机软件转让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01〕684号)收悉。
美国甲骨文公司与北京甲骨文软件系统有限公司签订了《甲骨文公司与北京甲骨文软件系统有限公司技术许可合同》。根据许可授权范围,北京甲骨文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对美国甲骨文公司的计算机软件“有关程序”享有“复制、使用、经销、移植、翻译、当地化、用户化、分许可权”等权利,且修改后“有关程序”的专利权、著作权等仍属于美国甲骨文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的规定,美国甲骨文公司转让上述以著作权保护的计算机“有关程序”技术,可比照专利技术,免征营业税。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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