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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会[1996]149号
【发布日期】1996-02-18
【生效日期】1996-02-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印发关于
深化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实施会计准则的意见的通知
(1996年2月18日京财会(1996)149号)市属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6)1号文《印发〈关于深化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实施会计准则的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要求如下:
一、市属各部门、各企业应结合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对自身的会计基础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整顿,从而为1997年实施具体会计准则打下良好的基础。具体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适应健全企业内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做到有考核措施且依据执行。
(二)、完善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办法:
1、企业帐户体系。
2、企业帐务处理流程及成本核算规程。
3、企业所选择的会计政策,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坏帐损失的核算方法、各项费用的摊销或预提方法等,以上这些方法一经确定后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任意改变。
4、会计报表编制和报送程序及会计报表分析指标和要求。
(三)、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计量计价制度、台帐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材料收发领退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帐款回收制度、索赔制度、内部控制、监督和审计制度等等。
二、财政部门将在1996年下半年对有关企业领导人和财会人员进行具体会计准则的宣传及培训工作,对1997年施行具体会计准则的企业进行审批和重点培训。届时,将出台一系列配套措施。希望各主管部门及企业狠抓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以保证会计具体准则的顺利实施。
三、凡实施会计准则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应经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要在94、95年试点的基础上,96年全面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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