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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建材[1999]116号
【发布日期】1999-03-28
【生效日期】1999-03-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新老办法衔接工作的通知
(1999年3月28日京建材〔1999〕116号、
京财综〔1999〕503号)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代收站:
为贯彻财政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委下发了《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京财综〔1999〕325号),该细则对我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收取渠道、收取方式、收取标准都作了调整。为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新老办法衔接的工作,保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工作的平稳、有序过渡,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代收站1999年4月1日以前按照京价(收)字〔1995〕第140号文收取的“以袋养散费”应为上交财政专户款项,所收金额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并要求在1999年4月30日前全部划转到北京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专户(开户行:中行宣武门分理处,帐号:03944700511001)。同时,将收费票据、专项资金月报表一并交报市散办。
二、对按规定日期解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单位,仍按京建材〔1996〕599号文件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按项目给予专项拨款。
三、对逾期不按规定解缴的单位,市散办将下达限期解缴通知书。对限期解缴仍不能执行的单位,属于拒缴行为。市散办将委托审计部门予以审计并强行收缴,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四、根据市财政局京财综〔1999〕325号文件,自1999年4月1日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执行新的征收办法:水泥生产企业不再对用户代征收,而是按照袋装水泥实际销量向市散办直接缴纳,该项支出作为企业管理费用列支。
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代收企业所用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及北京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全部废止。
六、北京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将于今年六月份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收欠缴情况及新的征收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具体检查时间、方法另行通知)。
请各代收企业领导接此通知后认真对待,给予高度重视,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好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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