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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6-25
【生效日期】1995-06-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
统一更换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等问题的通告
(1995年6月25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更换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规定,现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统一更换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等发票管理问题通告如下:
一、从1995年5月1日起,凡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的普通发票和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批准自印的普通发票均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防伪措施印制。即发票联使用新的水印条纹纸,并不再套印淡黄色底纹图案;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号码。同时在发票联金额栏内继续使用无色荧光油墨套印古币暗徽。
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管户中目前结存的按照原北京市税务局规定的综合防伪措施印制的普通发票可以使用到1996年12月31日。从1997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按照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统一防伪措施印制的普通发票。
三、需申请自印发票的本市国家税务局管户请在1996年6月30日前分别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办理申请自印发票手续。
四、凡按规定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购领普通发票的纳税单位和个人请在1995年7月31日前到上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购领普通发票手续,更换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登记簿。逾期未办的,不准予购领发票。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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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33b2406559e6b7a23285a78032164b5334ef6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