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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人工[1996]431号
【发布日期】1996-12-02
【生效日期】1996-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政法委机关实行政法工作人员津贴的通知
(1996年12月2日京人工〔1996〕431号
京财行〔1996〕2245号)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并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市领导同志的批示,经研究决定,政法委机关干部(含综治办,下同)实行政法委工作人员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
实行政法委工作人员津贴只限于市、区、县委政法委机关在职在编人员。
二、津贴标准
副市级:116元 正局级:105元
副局级:100元 正处级: 95元
副处级: 90元 正科级: 85元
副科级: 80元 科 员: 72元
办事员: 64元
三、上述人员调出政法委机关后,津贴即行取消。在政法委机关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并从本岗位离退休的,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离休人员,津贴全额计入离休费;退休人员按本人原职务、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
四、1996年9月30日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在政法委机关工作满5年以上的,离休的每月按80元发给,退休的每月按72元发给。
五、实行上述津贴后,原执行的人员警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不再保留。
六、实行政法委工作人员津贴所需经费,由市、区、县财政分别负担,在行政经费中列支。
七、本通知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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