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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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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政法委机关实行政法工作人员津贴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人工[1996]431号

  【发布日期】1996-12-02

  【生效日期】1996-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政法委机关实行政法工作人员津贴的通知

(1996年12月2日京人工〔1996〕431号

京财行〔1996〕2245号)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并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市领导同志的批示,经研究决定,政法委机关干部(含综治办,下同)实行政法委工作人员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

  实行政法委工作人员津贴只限于市、区、县委政法委机关在职在编人员。

 二、津贴标准

  副市级:116元 正局级:105元

  副局级:100元 正处级: 95元

  副处级: 90元 正科级: 85元

  副科级: 80元 科 员: 72元

  办事员: 64元

 三、上述人员调出政法委机关后,津贴即行取消。在政法委机关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并从本岗位离退休的,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离休人员,津贴全额计入离休费;退休人员按本人原职务、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

 四、1996年9月30日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在政法委机关工作满5年以上的,离休的每月按80元发给,退休的每月按72元发给。

 五、实行上述津贴后,原执行的人员警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不再保留。

 六、实行政法委工作人员津贴所需经费,由市、区、县财政分别负担,在行政经费中列支。

 七、本通知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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