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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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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综[1995]160号

  【发布日期】1995-02-07

  【生效日期】1995-02-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重新审核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1995年2月7日京介(收)字(1995)019号

京财综(1995)160号)市各委办、局、总公司:

  经报请市政府批准,为贯彻落实《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本条例施行前,市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市人民政府或者市财政局、物价局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审核,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收费项目或者收费标准的,予以取消或者调整”的规定,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已组成审核小组,决定对市政府、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批准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重新审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和内容

  (一)审核的范围:经过市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实行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二)审核内容

  1.设置的收费项目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

  2.收费项目设置是否符合《条例》程序的规定;

  3.制定的收费标准是否符合《条例》的规定;

  4.实施的收费标准是否符合《条例》程序的规定。

 二、审核依据

  (一)《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

  (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价费字216号)。

 三、审核的方法和时间安排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重新审核工作分两步进行。第一步为自审自核。时间从2月23日至3月11日。市各委、办、局、总公司要按附表规定的内容,对本系统执行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执收单位、文件依据(含收费立项依据)进行清理、汇总,并于3月11日前上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组成的市审核小组。

  第二步是依法进行审核。时间从3月13日―4月8日。审核小组将依据《条例》的规定,在主管部门参与下对其上报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逐项审核。具体审核时间见附表。

  市审核小组将重新审核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意见汇总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审核要求

  (一)依据《条例》规定重新审核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依法实施收费、依法管理收费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领导一定要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有专人负责,要按上述要求严肃、认真、细致地审核本系统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并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市审核小组的审核工作。对逾期无故不参加审核的单位,除取消原批准的收费项目外,还将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二)根据《条例》收费单位所收费款,原则上实行收支两条线,行政性收费的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事业性收费的收入,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专户存储)。各收费单位在审核收费项目立项时,应在财政部门办理相应缴费手续。

  附件:(略)

  联系人:胥季萍 庄瑞源 赵燕翊

  电 话:8319988―14318、8340629

  地 址:新大都饭店4号楼318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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