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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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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政府储备猪(牛羊)肉、鸡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商[1994]837号

  【发布日期】1994-05-20

  【生效日期】1994-05-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政府储备

(牛羊)肉、鸡蛋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5月20日(1994)京商(业二)字

第51号、京财商(1994)837号)市各代储企业及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菜蓝子”会议精神和市领导关于搞好首都“菜蓝子”工程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政府猪(牛羊)肉、鸡蛋商品储备制度,管好、用好储备,现就94年度猪(牛羊)肉、鸡蛋商品储备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实行责任制,落实储备工作

  猪(牛羊)肉、鸡蛋商品政府储备是落实首都“菜蓝子”工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稳定市场、平抑物价、调节供求具有重要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制,确保政府储备的数量和质量。各代储企业要制定相应的储备商品管理办法,实行经理负责制,并要配备专职的业务人员,负责本企业储备商品的日常管理,严格履行政府储备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确保储备猪(牛羊)肉和鸡蛋的数量

  94年猪(牛羊)肉政府储备数量维持上年不变,适当减少鸡蛋储备数量,调整猪肉、牛羊肉储备结构。其中:政府储备猪肉3.5万吨,牛羊肉5000吨(牛肉、羊肉各2500吨);鸡蛋,储备数量由2000吨调减为1500吨。在库存结构上,猪肉白条肉仍定为不超过30%,瘦肉由不低于30%调为不低于40%,将“三大块”及各种小包装品种由不少于40%调整为前后臀肩及各种小包装品种不少于30%;牛、羊肉储备中,羊肉由2000吨调整为2500吨,牛肉由3000吨调减为2500吨。

  考虑到猪(牛羊)肉、鸡蛋商品生产和消费淡旺季的差距,允许在收购旺季到来之前,猪肉库存储备不得少于2.5万吨,牛羊肉不得少于1500吨,鸡蛋不得少于500吨。同时,在政府规定的时期内,储备库存必须达到市政府下达的储备数量。

 三、严格储备商品的管理

  1.政府储备的管理形式和办法。市政府继续委托有能力的企业代政府储备,由市商委与代储企业签订代储协议,并负责政府储备的日常管理。储备费用由市财政局负责与代储企业直接结算。

  2.费用补贴标准和办法。猪(牛羊)肉、鸡蛋商品储备费用主要是储备商品直接的费用支出,包括利息支出、仓储保管费、正常损耗等。具体补贴费用标准,由代储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中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储备商品的贷款利息也应随之变动。对猪(牛羊)肉、鸡蛋的储备费用补贴采取预拨的办法,即在季初五日内,按政府主管部门与代储企业签订代储合同中规定的储备数量,预拨本季度的储备费用。年终进行清算,储备商品的储备数量、品种结构和质量未达到核定标准的,相应扣减储备费用。

  3.储备商品正常更新与动用储备时升值收益和贬值亏损的处理。根据政企分开的原则,在确定国家专项储备商品库存价值(商品进价)的基础上,政府动用储备商品时所发生的收益,即升值部分,由财政收回;贬值部分由市场风险基金弥补。代储企业在保证政府下达数量、品种、质量任务基础上,正常的库存更新、周转所造成的商品升值、贬值由代储企业承担,国家储备的库存商品原值不变。

  4.储备商品的动用权归市政府。动用储备时由市商委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并报主管副市长批准后方可动用。

 四、政府储备商品所需贷款由市工商银行及市农业银行统筹安排全年储备商品专项贷款额度。全市肉、蛋商品储备约需贷款额度共3.7亿元,在此额度内,请银行予以资金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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