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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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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成立北京市公费医疗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卫公字[1997]13号

  【发布日期】1997-06-23

  【生效日期】1997-06-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成立北京市公费医疗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京卫公字(1997)13号京财社(1997)

912号1997年6月23日)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各大专院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关于“为城镇全体劳动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保障水平要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精神,针对我市公费医疗管理中存在的医药费增长过快,尤其是住院大额费用的增长更为突出的问题,为坚持因病施治的医疗原则,合理利用卫生资源,确保广大干部职工的基本医疗,使公费医疗管理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能做出权威性裁决,为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决定成立北京市公费医疗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一、专家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从本市各大医院中聘请具有一定威望和代表性的临床科室以及药房、医技等部门的主任或教授级的人员组成。

 二、专家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专家委员会接受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具体工作由市公费医疗办公室负责。

 三、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对高、新诊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和新药物的使用与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的内在联系进行论证,提出意见。

  2.对基本医疗服务和特需医疗服务进行界定。

  3.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用药范围及应用、报销范围的制定和建议。

  4.对某些疑难重病患者的检查治疗手段是否符合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进行讨论,提出意见。

  5.对某些住院支出巨额费用的病例,其住院期间的诊断、检查治疗和用药的全过程是否合理进行讨论,并提出费用支付意见。

 四、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发给聘书。市公费医疗办公室根据需要定期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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