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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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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财政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建[1997]594号

  【发布日期】1997-05-15

  【生效日期】1997-05-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财政基本建设

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建(1997)594号1997年5月15日)市属各局、总公司(集团)、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北京市财政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法》,为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现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申请基建拨款程序:

  1.申报有关资料:各主管部门必须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和初步(或扩初)设计、设计概算的批准文件报同级财政部门一份进行备案,并在《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草案》下发后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年度基建财务计划和年度基本建设分月用款计划(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各区县财政部门在收到市财政部门转发的市计委分配的“切块”资金指标后,必须将“切块”资金的分配和项目安排情况报市财政局城建处备案。

  2.填报基建拨款申请单:各项目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基建拨款时,应在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下达的基本建设预算范围内,根据工程进度、用款的需要,填写《基建拨款申请单》(附件一)一式三份报送市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及《基建拨款申请单》进行审核,根据财政收入、工程进度、财务进度等情况,在可动用资金额度内,核定拨款数额,将资金拨入项目主管部门的拨款帐户,并通知主管部门。

 二、基建资金的支用:

  建设单位支用基建资金时,需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以下资料:

  (一)前期费用支付:

  1.管理费的支用:提供有权部门批准的筹建机构文件。

  2.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提供市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及土地管理部门、房管部门作价清单。

  3.设计费、勘察费:提供设计、勘察合同。

  4.供电贴费、四源费、学校网点费等:提供协议或合同。

  (二)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款的支用:

  1.备料款的支用:项目开工证、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经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审查的合同)。

  2.工程款的支用: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拨付工程款时,需凭监理公司出具的凭单)。

  3.设备款支用:提供设备定货合同(列明名称、价格、规格、数量、交货时间)。

  4.归垫支用:需提供归垫清单,经审查有关帐目后方可支用(补齐应有手续)。

  财政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后根据项目用款需要确定实际支用数额,通知开户行拨付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

 三、银行开户:

  1.市属项目,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含远郊区县的建设单位),在收到市财政部门下达的基建支出预算通知后,即到建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开设基建拨款帐户。建设单位必须按计划确定的项目开设二级帐户。

  2.各区县财政部门可在建行各区县支行开设一级基建拨款帐户,所属的建设单位在各区县财政局指定的经办行开户。

  3.各主管部门及所属建设单位应按资金渠道分别设置:地方基建限额存款帐户(包括基建、更改)、地方基建资金存款帐户(包括基础设施费、土地批租)。

 四、报帐对帐:

  1.主管部门应于月份终了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199 年1― 月份基建拨款情况表》(附件二)。

  2.建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和各经办行应于月份终了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199年基建支出情况表》(附件三)。

 五、其它有关要求:

  1.建设单位必须将财政拨入的基本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挪用资金。

  2.有财政拨款和自筹资金等其它资金来源的项目,自筹资金以及其它资金来源要与财政拨款同步到位,以保证项目资金的需要。

  3.建设单位不能随意发生财政性垫款,确实需要者,需向市财政局报送申请表(附件四),经批准方可发生垫款。

  4.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有关报表。

  不符合上述要求,财政部门及建行不予办理拨款。

  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基建拨款,并认真填报表格。

  此文只适用基建拨款项目,贷款项目办法另定。

 六、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此文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基建拨款申请表(略)

  附件二:199 年1― 月份基本建设拨款情况表(略)

  附件三:199 年1― 月基建支出情况表(略)

  附件四:财政性垫款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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