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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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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 强 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外[1999]564号

  【发布日期】1999-05-16

  【生效日期】1999-05-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

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

(1999年5月16日京财外〔1999〕564号)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政府:

  现将财政部、中国民航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北京市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因公出国购票规定。

  1.我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因公出国人员在有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上旅行,均应乘座民航班机。机票实行定点购买,购票点规定为: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六家售票处及北京市国际交流服务中心机票代售处(详见附件)。

  2.上述七家购票点设有因公出国人员购票专用窗口,定票专用电话及传真;并为因公出国人员提供购票咨询、免费送票等多方面的服务。

  3.各指定购票点对因公出国人员乘机实行优惠票价,以财政部、民航总局规定的当期因公出国人员优惠票价为准。

  4.各单位因公出国人员的机票定购由单位外事或财务部门统一办理,用支票进行结算,不允许个人私自用现金购买机票。

 二、严格报销制度。

  1.因公出国团组回国后到市财政局办理结汇手续时,应将在规定购票点开具的机票费专用发票及机票一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再由各自单位报销。

  2.各出国单位要严格报销制度,对于在规定购票点以外购买的机票、未经批准擅自购买的外航机票,不得随意报销。

  3.市财政、市审计部门将依法对各单位因公出国人员的机票购买、报销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处理。

  本通知自1999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略)

  2.规定购票地点、联系电话及投诉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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