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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房地权字[1999]第324号
【发布日期】1999-04-13
【生效日期】1999-04-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
加快办理房改售房登记发证手续的通知
(京房地权字〔1999〕第324号)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
我市房改售房以来,为加快房改售房发证速度,市房地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目前全市已为53万套房改售房发放了房产证书,房改发证效率有了明显提高,但仍然跟不上房改售房的进度。房产证书是房改房进入市场的重要凭证,房改售房发证工作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级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切实做好此项工作。为进一步简化房改售房发证的程序,加大管理力度,提高办事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房改售房登记发证工作责任制
(一)各区县房地局要切实加强对房改售房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落实。要从维护首都稳定、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做好房改售房登记发证工作。
(二)各区县房地局必须设立专门的房改售房发证窗口。凡房改售房产权登记的业务,由同一个窗口收件并发证。
(三)向各区县房地局申办房改售房产权登记,应提供如下文件:1.所售公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2.房改售房的批复、备案文件;3.交易管理部门鉴证的房改售房买卖合同。房改售房发证工作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开具《北京市××区县房地局房改售房登记收存证件收据》,自接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房改售房登记发证工作,向申请人颁发房产证。
二、规范管理,加强服务
各区县房地局要加强管理,加强服务意识。各级房改售房登记发证部门要加强对承办事项的管理,落实办文责任,要在市局总的要求下,在承办人与负责领导、下级与上级之间,规定时限,明确分工,形成各负其责、相互督促的责任机制。各级房改售房登记发证部门,必须将办理房改售房登记发证手续的有关内容和程序公示于众,有条件的可印制办事手册,向办理房改售房登记发证手续的当事人公开办事内容和有关程序。
三、加强监督
市局把房改售房产权登记发证工作作为为老百姓办的重要实事来抓,对房改售房产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县房地局必须保证房改售房登记发证工作时限。同时每一个月向市局权属处报送《房改售房登记发证统计表》。
四、各区县房地局办理房改售房发证窗口的地址及联系电话:
东城区:东城区育群胡同21号 64047711-3092
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 66170297
崇文区:东花市大街2号 67143704
宣武区:里仁街乙8号 63517254
朝阳区:三里屯南56号 64167877
海淀区:榆树林18号 82612431
丰台区:丰台镇文体路13号 63814350
石景山区:八角西街66号 68838208
门头沟区:新桥大街48号 69842013
通州区:通惠南路10号 69542664
昌平县:城区镇西环路8号 69746558
顺义区:光明北街路东房地产交易中心 69445393
69425703
平价县:平谷镇府前大街32号 69964897
大兴县:黄村卫星城三中巷18号 69246317
房山区:房山区良乡西路3号 89356024
怀柔县:兴怀大街20号 69646541
延庆县:香苑街6号 69104556
密云县:密云镇新中街40号 69949959
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
朝阳区芍药居甲2号内一楼三层 84613814
市房地局:东城区南湾子胡同1号 65236230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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