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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计基字[1997]第0832号
【发布日期】1997-09-01
【生效日期】1997-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世界银行房改贷款项目市场销售商品房
土地使用权处置办法的通知
(1997年9月1日京计基字〔1997〕第0832号
京财建〔1997〕1480号)各有关单位:
世界银行房改贷款项目市场销售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处置问题,经请示市领导同意,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世界银行房改贷款项目市场销售商品房,要按规定土地使用权办理有偿出让手续并缴纳地价款。
二、凡未执行安居房屋价格并上缴市安居办统一办理销售手续的,均属于市场销售。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在商品房销售前办理。缴纳地价款总额20%以后,发给商品房屋销售许可证,其余地价款在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之前缴齐,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
四、世界银行房改贷款项目仍凭“小康住宅减免税费证明”办理开工有关手续。
五、北京新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北京阳光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安居小区,其中进入市场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处置问题,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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