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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3]67号
【发布日期】2003-12-04
【生效日期】2003-12-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严格控制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3]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各种庆典和纪念活动的有关规定,切实转变思想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集中精力,扎扎实实做好首都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
二、本市今后一般不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如有涉及国家形象且在国际上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影响,确需举办北京建市、建都周年庆典活动的,须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并由市政府报请国务院审批。
三、各区县一律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建城、建区周年庆典活动。
四、今年年底前,市监察、审计部门要集中开展清理检查,对准备举办建城、建区周年庆典活动的区县,坚决予以制止。今后,凡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建城、建区周年庆典活动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政纪处分。
(厅 印)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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