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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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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办发〔2004〕7号

  【发布日期】2004-02-24

  【生效日期】2004-02-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北京市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

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京办发〔2004〕7号)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精神,市劳动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体育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老龄委提出了《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2004年2月24日)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本市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在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全部实现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启动了社会化管理服务试点工作,初步建立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体系,已经对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这项工作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一些部门和地区还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措施不配套、职责分工不明确、管理服务不规范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精神,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保障方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对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广大企业退休人员长期以来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家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他们的晚年生活应当通过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同时,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于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保证工作的顺利推进。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关目标和要求,以深化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和不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质量为宗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加大工作力度,逐步完善和规范管理服务办法。要充分利用城市社区资源,努力实现企业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使他们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

  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相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街道(乡镇)、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街道(乡镇)、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逐步实现由街道(乡镇)承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保险事务性工作,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活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帮助死亡企业退休人员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逐步实现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集中管理;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企业退休人员中由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移交、管理问题,另行规定。由区(县)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在纳入街道(乡镇)、社区管理时,人事档案暂不移交,街道(乡镇)、社区可先建立这些退休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库。

  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乡镇)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国有破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退休人员,个人在职业介绍(人才)服务机构存档及街道(乡镇)管理失业人员中的退休人员,继续实行基本形式的社会化管理服务。随着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对符合条件的国有改组、改制企业和注销企业的退休人员,也要逐步纳入基本形式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范围,使基本形式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成为本市对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主要形式。

  对暂不具备以基本形式实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条件的企业,可以采取一些现实可行的管理服务形式。

  在远离市区的独立工矿区、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和部分经政府确定的地区,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的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及活动场所,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统一机构名称、统一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这类管理服务机构的指导和规范。

  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央在京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乡镇)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医疗保险等相关事务性工作,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散居在乡村的退休人员,由乡镇社保所委托村委会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随着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逐步移交和本市社区建设的发展,这几种管理服务形式应逐步过渡到由街道(乡镇)和社区进行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

  四、加强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要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和企业党组织建设,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开展党的组织活动。街道(乡镇)和社区党组织要及时将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入基层党支部,切实加强对他们的教育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其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分离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党组织;又被原单位返聘的,组织关系继续留在原单位;受聘于其他单位或外出务工经商半年以上的,组织关系转入所去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街道(乡镇)和社区党组织要认真抓好这项工作,要及时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于转到街道(乡镇)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街道(乡镇)党(工)委和上级党组织应积极创造条件,保证这些退休人员能够按原来的职务级别阅读文件,参加相关的会议和活动,确保他们的政治待遇不受影响。

  在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过程中,要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宣传各级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为退休人员服务情况和实行基本形式管理退休人员的生活情况,以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同时,要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困难结合起来,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消除企业和退休人员的顾虑,争取社会各方面的充分理解和广泛支持。

  五、尽快落实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条件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精神,加强各级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的建设,保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展。

  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结合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和改造,整合资源,因地制宜,统筹解决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场所和设施问题。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继续落实企业在一定时期应承担的责任

  企业应加强与退休人员所在区(县)、街道(乡镇)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移交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及时解决他们的生活和思想问题。移交的人事档案要做到材料齐全、完好。企业现有的用于退休人员活动的场所、设施,要继续发挥作用,并向社会开放。

  企业退休人员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补充医疗保险及供暖费等方面的待遇,由企业继续按有关政策规定发放;居住的企业住房,尚未实行房改的,管理和维修工作仍由企业负责。企业在移交退休人员之前,应与退休人员就统筹外项目的发放签定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企业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减少国家规定的相关待遇。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的调查研究,探索既能有效推进社会化工作,又能确保退休人员相关待遇的支付方式与办法。

  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继续由原企业管理,养老金和医疗费,继续由原渠道支付。

  七、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内容多,涉及面广,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力量,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一)各级政府要精心组织,层层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与考核。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方向,积极研究、制定社区管理服务政策。

  (二)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统一规划、协调、检查工作。各级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的指导,开展规范的管理服务工作。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在医药费结算方式上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方便。

  组织部门要加强街道(乡镇)和社区党建工作,指导街道(乡镇)和社区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组织活动,加强对进入社区的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教育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的发展方向,区分营利、非营利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创新社区管理体制,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和信息服务设施建设,提高社区综合服务能力。

  民政部门要加强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坚持产业化、社会化发展方向,加快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将有特殊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纳入社会扶助范围,及时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及时向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要统筹考虑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

  卫生部门要加快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为企业退休人员就近医疗提供方便。

  公安部门要定期向街道(乡镇)社保所提供本地区死亡人口户籍注销情况。

  文化、体育部门要加快社区文体设施建设,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健身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组织和机构要充分利用各自的管理服务网络,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和指导社会志愿者队伍和其他社会公益组织,为企业退休人员特别是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的企业退休人员提供义务服务,并在维护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实施法律援助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八、积极稳妥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继续坚持“依托社区,规范管理,加强服务,分步实施”的原则,以本市社会化管理服务试点成果为基础,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基本形式和其他形式相结合的做法,用三到五年的时间,逐步实现基本形式的社会化管理服务。

  要加快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的建设,健全管理服务工作体系,全市各个街道(乡镇)、社区都要建立起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制度和工作模式。要继续发挥大型企业退管机构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管理的作用。依托“金保工程”,在“三险合一,一单托收”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形成适应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需要的信息网络系统。

  各区(县)要根据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目标和本通知安排,抓紧制定本区(县)的工作方案,于2004年4月底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并尽快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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