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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价[收]字[1995]249号
【发布日期】1995-08-28
【生效日期】1995-08-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换 (发)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函
(1995年8月28日京价(收)字(1995)249号
京财综(1995)1662号)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申报《北京市换(发)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对E2级锅炉和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生产企业换(发)制造许可证时,收取审查费、检验费、公告费。具体收费标准复函如下:
一、审查费
E2级锅炉和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生产企业为2000元。其中,证书费10元,资料费100元,差旅费1890元。
二、检验费
1.E2级锅炉(包括有机热载体液相锅炉)为1000元/批。
2.第一、二类压力容器为1800元/批。
三、公告费:本着节俭原则按实际支出收取。
你局应持本复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复函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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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38ae58bf5de6553cce72523e8c5eae24b605606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