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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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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网点建设贴息垫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1992]京商字119号

  【发布日期】1992-09-08

  【生效日期】1992-09-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商业网点建设贴息垫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9月8日(1992)京商字119号、

京财商(1992)1817号)市属商业各局(社、总公司)、各商业企业集团,市商业投资服务中心,各区、县商委(财办):

  为了管好用好市政府专项安排用于市场建设的贴息垫息资金,加快全市大型商场建设,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商业网点建设贴息垫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执行。

 附件:   北京市商业网点建设贴息垫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快首都市场建设步伐,市政府决定“八五”期间由市财政专项安排银行贷款贴息资金1亿元,由市商委负责统筹安排用于大型商场和市级大型批发交易市场建设的贷款贴息和垫息。为保证该项资金使用合理,取得较大的效益,特制定以下具体管理办法。

 一、贴息、垫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网点建设贴息和垫息资金原则上安排用于以下使用北京市银行贷款且付息有困难的项目:(一)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级、地区级商业中心内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现代化、多功能、综合性的国营、供销社大型零售商场;(二)其它地区1.5万平方米以上预计经济效益好的国营、供销社重点商场;(三)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的市级大型综合性现代化的批发交易市场。

 二、贴息、垫息项目的审批

  各区、县,市属商业各局(社、总公司)及集团公司凡符合上述条件并已列入当年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正式建设项目,如需使用贴息或垫息资金,须向市商委报正式申请,并附有银行同意贷款的证明,由市商委责成市商业投资服务中心组织调查核实和综合平衡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市商委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审批。

 三、贴息垫息比例

  经批准安排贴息、垫息的项目,贴息垫息资金的比例按以下原则掌握:

  1.在市级商业中心内建设并且进度快、周期短的项目,在协议规定的建设期内安排贴息资金最多不超过银行贷款利息的50%。

  2.在市级商业中心以外地区建设的项目,在协议规定的建设期内安排贴息资金最多不超过银行贷款利息的30%。

  3.对预计建成营业后经济效益好、企业还贷能力强的大型零售商场建设项目,除安排一定比例贴息外,还可以安排部分垫息资金,待项目建成营业还清贷款后,由借息企业负责偿还,收回的垫息资金由市商委统一安排继续用于大型零售商场建设。  

  使用贴息资金的建设项目,如超过规定建设期限尚未建成,不再继续安排贴息资金。

 四、贴息垫息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市场建设贴息垫息资金由北京市商业投资服务中心负责管理。经批准使用贴息、垫息资金的项目,由市商业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办理用款手续及垫息资金归还合同,并负责垫息资金到期收回。当年未用完的部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市财政、审计部门对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接受检查,如不按批准项目使用或挪作它用,市财政全部收回。以确保用好贴息垫息资金,加快市场建设。

                         199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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